一是侦查机关依职权追究犯罪,拥有较为广泛的侦查手段,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表现在这种诉讼结构中侦查机关有权采取广泛的一般性诉讼手段 调查犯罪,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对质和辩认等;有权采取一系列侦查手段,如拘传、逮捕、搜查、查封、扣押和通缉等。此外还 可以采取一定的秘密侦查手段如秘密搜查、监视、邮件检查等等,完全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而被告人一方在侦查阶段多数国家排斥律师介入,即使后来 介入的限制也很严。在讯问的方式,羁押的期限,沉默权享有等方面都有很多局限。二是在庭审中控方在庭前就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给法院,法官由此知晓全部案 情。庭审由审判长主持、指挥,依职权主动询问双方当事人,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不受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传唤证人的限制。法庭审判的顺序、范围和方法均 由审判长 决定,控方和被告方(包括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只能将有关的证据材料交由法官审查和决定取舍。这种诉讼结构有它的优点,同时也有其不足之处:法官在庭前已知 晓全部案卷材料,容易 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由于法官过于主动,容易限制被告方提出证据、调查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甚至造成被告方与法官处于对立的地位,并倾向控诉方。在这种 诉讼结构中控方的地位明显高于辩方;控方的力度明显强于辩方,被告人的辩护权基本没有保障。 四、从刑事诉讼结构角度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影响。
1997年我国吸收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一些优点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它同原刑诉法相比,主要补充了以下主要内容:1、加强了辩护方的辩护力 度,将被告人只能在庭前7日内聘请律师修改为从侦查阶段开始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第33条和第34条);2、在庭前,检察向法院移送 起诉书和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 照片等(第150条);3、控诉由公诉人进行,辩护由辩护方承担,并由双方各自举证、质证 、论辩和辩论等,确立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体地位;制止了审判长包揽庭审活动的做 法等。(第155条、157条)上述规定表明,现刑诉法的 诉讼结构,已向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靠进了一大步,在使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趋向平 等、在抗诉力度与控诉力度趋向平衡方面迈进了一步,同时被告人的辩护权也进一步得到了保障。因此,有人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为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 辅的诉讼结构。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上比原刑事诉讼法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同国际标准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现在的国际标准主要有:1、联合 国及其附属机构通过的有关人权保障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宣言、决议和公约等,如1948年联合 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90年9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2、世界重要学术 团体、机构通过的决议,如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 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3、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司法的某些习惯做法。它们的规定 涉及被告人辩护权的主要有:从侦查阶段看,律师介入诉讼或者有一定限制的参与权;同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的内容不被控方知晓的保密权;调查取证的任意权;对控方掌握的案卷材料中部分材料的知情权;庭审中与控方的平等权;辩护律师在审 庭中的言论和 人身权利不予刑事追究的豁免权;被告人不“被迫自证其罪”所享有的沉默权;等等。现行刑诉法与这些规定的内容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有:犯罪嫌疑人 仍有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赋予其沉默权,不享有不供述的自由;律师会见受多 种限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论不享有豁免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极易受到控方的非法的刑事追究, 等等。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用等。表明辩方的地位比控方的地位低,抗辩的力度弱,被告人的辩护权比国际 上通行的状况还差。因此调整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也就成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