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动审判人员而不是公诉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不是为了将公诉人驳得张口结舌,而是影响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得出对被告有利的结论。因此,不能为了单纯追求“精彩”而刻意表现自己,更不能发表容易让公诉人难堪的言辞。作为辩护人,要时刻明白,对于被告来说,他最渴望的是得到实惠,而不是辩护人的慷慨陈词。
发表辩护意见,一般从尊称审判人员开始,没有必要像书面的辩护词那样对自己的辩护权来源和前期工作做交代,直接切入正题即可。
先谈案件事实还是谈法律适用,这个没有一定之规,但是最好分门别类来阐明,尽量不要像做烩菜一样一锅端。辩护意见要详略得当,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对于公诉人忽略的证据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要着重用墨,对于常识性的东西,简略提及即可。比如,辩护从犯,在表明观点之后,要依据案件事实,从被告在整个犯罪过程的地位、作用方面论证为什么应该认定从犯,说理要充分,要言之有据。对于大家没有异议的问题,比如起诉书已经指明被告人系自首,就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去论证为什么属于自首,只要点出,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即可。
引用法条也须区别对待,对于控辩双方有较大争议的,要引经据典,谈出法律依据,将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指明,并尽量具体到哪一条、哪一款。对于不会有太大争议的问题,比如未成年犯罪,只要点名“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可,不必赘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句句有出处、字字有来历”,容易给人拖沓的感觉。对于初犯、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点到即可。
发表辩护意见时,要尽量避免使用一些字数较多的长句,避免审判人员一边听一边分析句式结构,影响辩护效果。有些词汇,在书面语言中能够精确地表达意思,在口语中可能就不那么容易听明白,这一点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发表辩护意见时,对于案情简单、辩护观点少的案件,要尽量脱稿,目光对着审判人员,尽量给审判人员留下准备充分、胸有成竹的印象。对于主要的结论性观点,语速适当放慢,尽量抑扬顿挫,以希引起审判人员注意。尽量不要看着公诉人发表观点,因为既然是辩护,或多或少是结合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针对公诉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眼睛盯着公诉人,容易给人针对公诉人的印象。辩护,针对起诉,不针对公诉人。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少,一般是在开庭之后合议研究案件,时间长了,加之工作繁忙,法官很难全面回忆起律师的辩护观点,即使有庭审笔录,除非书记员是经过严格培训的速录员,也难以全面记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此, 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的辩护词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且,实践中,对于拟判无罪或涉及死刑的案子,一般来说,审判员或合议庭也不敢自专,需要将案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而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没有参加庭审,此时,也只能够依托辩护词反映辩护观点了。
书写辩护词,一定要有条理,有章法。最好用数字一、二、三或1、2、3加以标识,每一个观点,都先用一句话予以概括,叫人一看就知道你试图着重说明什么,这样,容易吸引审判人员的注意力。对于总结性或概括性的辩护观点,可以用特殊字体或颜色予以标识,使之醒目。
多年的辩护经验告诉我们,一般来讲,辩论阶段公诉人的公诉词几乎就是起诉书的翻版,有公权力做后盾的公诉人一般不会结合庭审情况调整自己的公诉词,一般习惯于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反驳。由于公诉人的公诉地位和辩护人的辩护地位客观上的不平等,抑或出于节省时间的考虑,有时候,法庭辩论阶段难以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展开辩论的机会,基于这种原因,在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时,一定要将在开庭时未能充分表达的观点予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