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的证据新规也被认为是刑辩制度的一次大的改革。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试图破解刑讯逼供泛滥造成的司法困局。
然而,正如参与起草两个《规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言,“这两个证据规定不能说尽善尽美,实际上问题也是存在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得以贯彻实施的空间在哪里?即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的配套,保障机制的落实。
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律师以其代理的一个涉黑案件为例,说明证据新规落实起来极其困难。2010年9月27日至9月30日间开庭的吉林省松原市张家强涉黑案中,当王兆峰律师拿出张家强的前任代理律师吉祥生的证人证言,要求法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时,法庭仅凭公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就认定非法证据已经排除。
然而,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所言,“情况说明”本身并不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怎么能用来排除非法证据?
最高法院刑四庭法官罗智勇介绍,之所以制定两个《规定》,正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并没有颁布专门的证据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和其它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
但两个《规定》并未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在陈卫东看来,“这个证据规定仍然具有我们国家过去立法的特色,条文读起来非常好,但做起来非常难以落到实处。”
而单从“大礼”一说,足以可见刑辩律师与公检法角力中的先天不足,无法与控方形成力量均衡的博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论坛上称,《律师法》在很多中央文件中事实上是零地位,后者强调的始终是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与限制,防止律师队伍的西化。
“在某种意义上,律师是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不能靠天吃饭,也不能靠领导吃饭。”陈光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