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辩护人不称职,能拒绝辩护人辩护或者重新委托辩护人吗?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由自己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完全认可公诉人的指控,没有让辩护人辩护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没有说服力或者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可以拒绝他的辩护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法律也是允许的。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因此,被告人的拒绝是无条件的,只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辩护人就应该立即终止辩护,解除委托辩护合同,退出法庭。如果被告人提出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应予以许可,但变更辩护人不应影响审判正常进行。
拒绝辩护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行为。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的规定,对于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 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几类人因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或是存在缺陷,由其自行行使辩护权,难以充分保 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当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及聋、哑、盲人的,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 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