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介绍,在条例修订之前,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并应具备三项条件,包括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教授王月丹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样的规定导致了一些漏洞。他介绍,比如疫苗的生产企业自己也可以进行疫苗经营,直接给接种单位供货。这样,导致最后到达接种机构的疫苗来源比较多,进货时就容易忽视对经营主体的审查。比如这次山东的疫苗案,就有可能是违法人员用了别人的资质进行经营活动,接种机构也没有及时发现,让一些违法疫苗进入到最终的接种过程中。
"二类疫苗纳入统一交易平台之后,管理成本可能会增加,市场竞争会减少,短期内疫苗价格会比以前提高。因此未来需要注意的是,维持市场定价机制,尽量避免价格的上浮。"王月丹说。
又讯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并非完全将批发企业排除在疫苗流通体系之外。"中国医药工程设备协会会长顾维军说,原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只要具备冷链储运的条件,仍可以作为配送主体之一承担疫苗配送业务。疫苗经营企业逐渐向疫苗配送商转型,既可以使企业原有的专业人员和冷链设施设备得以部分保留,充分发挥其药品冷链配送的专长,也有利于疫苗全程储运中的质量控制,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