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包括公 诉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如前所述,狭义的刑事代理,即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与民事代理有明 显差异,具有刑事代理的本质特征。
学界有人认为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只是表面上有相似之处,因为二者均涉及到与诉讼 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辩护人和代理人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问题,而实际上辩护人和代理人之间有着许多根本的差别,如: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任务不 同,权限范围不同,活动名义不同,等等。他们认为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 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活动。
笔者认为,刑事代理人,即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 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与刑事辩护人相对应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首先,从代理人享有的权利来看,代理人主要的诉讼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并非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如:出庭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被听取意见权,以及在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的一系列诉讼权利。虽然有些如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要经委托人授权后才能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代理人要依委托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根 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 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除法律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外,并无其他任何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于诉讼代 理人的授权,如同被告人授权只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一样,仅仅在于启动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不存在诉讼代理人必须根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的授权进行活动的问题。无论是被害人本人委托,还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均可代为参加诉讼,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代理人的职责来看,与辩护人承担的辩护职能相反,代理人承担的是控诉职能。根据《解释》第48条的规 定,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代理人要提出证明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成立的材料和意见。但无论是代理人,还 是辩护人,都只是为其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受其委托人无理要求的约束。
再次,从代理人的活动名义来看,代理人进行阅卷、调查取证、获得开庭的通知书、提交代理词以及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一系列活动时,使用的都是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并非被害人的名义。在这一点上,代理人与辩护人也是相同的。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代理人和辩护人承担着相反的诉讼职能,享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在本质上,被害人的代理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是相同的,二者都是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只不过被告人的辩护人是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被告人的立场而为诉讼行为;而被害人的代理人是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被害人的 立场而为诉讼行为而已。正因如此,法律在有关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委托方式、资格、人数限制与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等方面作了相同的规定,同时也赋予了辩护人和代 理人大体相当的诉讼权利。
事实上,绝大多数代理人和辩护人都是律师。律师及律师职业是帮助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重 要角色。自古罗马始,律师就与诉讼相伴相随。代表当事人出席法庭审判,发表辩论,是律师的主要业务。“罗马的保护人有权对当事人在诉讼上给予帮助,在法庭 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或代理,实质上就是充当辩护人或代理人。罗马《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规定出庭辩护和依法进行辩护的条文。”⑤在现代诉讼中,律师在诉讼 中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如,我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 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