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创造一个公平而效率兼顾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前提条件是市场主体身份平等、意志自由、诚实信用。民事诉讼中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全部救济成本,这势必加大了侵权、违约和缔约过失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守法、守约方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自觉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更加尊重他人的权利,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更能尽到谨慎注意和诚实协作的义务,也有利于调动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使市场更加安全、活跃、交易更加顺畅和快捷。同时仍然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中的变化因素很多,法律关系也复杂,所以更突出了在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前提下,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分担律师费,也更加人性化,更合理。
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并依据过错程度分担律师费的举措,无疑加大了民事侵权、违约和缔约过失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市场主体出于趋利避害的动机无疑会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律师这一专业群体会被市场更加青睐,诉讼中群众聘请律师的积极性也被有效地调动起来,对律师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对律师代理费的审查而起到促进律师收费规范化和相关的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对规范律师市场也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就是侵权或违约的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的必然的直接的损失,律师代理费用是败诉方强加给胜诉方的成本,如果要求当事人在受到侵权或者违约损害而被迫提起诉讼并且已经胜诉之后,仍然需要支付原本可以避免的律师代理费,这就不能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违法律的公正。让违约、侵权行为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就是人为地加大了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这样,既有利于遏制侵权、违约行为,也有利于鼓励受害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