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铺某某,男,19**年*月出生,汉族,沭阳县人,电话******。
被控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电话******。
被控告人:吉某,女,19**年*月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电话******。
2、依法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的损失7万元。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同在北丁集堆上养鹅,两家的养鹅场很临近,养的鹅品种也一致都是种鹅。控告人于2014年农历8月30日开始给鹅打第二次防疫时,发现鹅无故少了500多只,由于控告人家的鹅天天都散养出去吃食,怀疑是跑到别人家的鹅群里面了,于是到北丁集堆上挨家开始查找鹅(控告人家的鹅做了特殊标志,很好识别)。现在,控告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控告人盗窃了控告人饲养了500多只鹅,理由如下:
证据1、同在北丁集堆上养鹅的徐*看到被控告人在2014年农历7月中旬左右将控告人饲养的鹅赶入被控告人自家鹅群。
证据2、徐军看到被控告人赶控告人饲养的鹅2、3天后,徐军到下游找船时,看到被控告人将鹅群分成两批饲养,而且数目比以前多出很多。控告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多出来的鹅是自己家丢失的鹅。
证据3、控告人在发现鹅无故少了500多只时,开始在北丁集堆上挨家找鹅,每家都积极配合帮忙查找。唯独被控告人夫妻俩拒绝控告人去他家鹅群中查找。当控告人表明自己鹅做了特殊标志,撕了左爪,很好识别时,被控告人也附和声称自家部分的鹅撕了左爪,在坑房家姜文奇家就撕的。第二天,控告人去坑房家姜文奇家打听得知,坑房老板姜文奇没有看到被控告人在坑房撕鹅爪。正常情况下,养鹅做记号都是一批几千只都做一样的记号,为什么被控告人只就部分鹅做记号?为什么坑房老板姜文奇说被控告人没有在坑房撕鹅爪?被控告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那些撕爪的鹅不是被控告人家的,而是控告人家丢失的鹅。
证据4、2014年农历8月30日控告人发现鹅无故少了500多只,当晚去**集派出所报警,警察说没有什么证据让明天处理,后来我们发现鹅在被控告人处并向警察反映此事,警察让我们先协调处理看看。第二天,被控告人的三个堂兄弟跟控告人沟通同意协调处理此事的,被控告人声称他们家撕鹅爪的公鹅100只、母鹅50只,三方沟通同意处理的方案是如果点出来撕爪的母鹅多余100只,那么被控告人就自认控告人少的500只鹅在被控告人处。但是经三方点鹅后发现,撕爪母鹅有150多只,明显高于控告人声称的50只,控告人按照双方同意的方案向被控告人索要丢失的鹅,但是被控告人拒绝返还。
证据5、2014年农历7月20日起,被控告人开始多次卖鹅。这些都有目击证人和收鹅的人作证。北丁集堆上养鹅的都是养的种鹅,都是不卖的,被控人的卖鹅行为实在是疑点丛丛?控告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控告人是在将盗窃得到的鹅销售掉,以毁灭罪证。
1.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被控告人盗窃控告人所有的鹅,侵犯了控告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被控告人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2.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控告人趁控告人雇佣的老人家休息间隙秘密将控告人所有的价值6、7万元的鹅赶入自己家鹅群,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被控告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被控告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被控告人在主观上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主观要件方面的规定。盗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时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本案中,被控告人故意将控告人饲养的鹅赶入自己鹅群,犯意明显,主观上为直接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5.从数额上计,被控告人所盗窃的数额完全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依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