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去年安徽合肥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的870万元还没来得及取走,就被警方全部截获,并及时归还给全国各地30多位受害人。
然而,这是一种少见的"万幸"。更常见的情况是,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出资者的钱款索回因集资诈骗当事人的东窗事发而变得艰难,"人抓了,公司倒了,但钱也没了",这样的无奈依旧萦绕在案件的善后工作中。
家住合肥市包河区的王芳(化名)曾在两年前投资15万元,加入安徽天贷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徽融通"P2P平台,并被承诺将有最高18.8%的年化率。2016年5月底,她发现平台无法提现,客服电话也暂停了。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循环吸收资金24亿元,涉及注册会员12万余人次,案发时有约2.8亿元无法兑付,其中包括王芳的15万元。
如今,王芳每天在微信上与十余个受害同伴商量如何追回各自的血汗钱,"有的人还在琢磨要不要集体写原谅信,原谅负责人的过失,希望警方放他们出来协助追款;有的早已经失去信心,在群里不吱声了"。
业内人士指出,跑路平台的受害人,能够获得的偿付都很少,最低只能拿回10%左右的本金。"30%已经是目前我们接触到较高的非法集资清退资金比例了,很多案件甚至更低,在10%左右",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负责人透露。
"e租宝"案发时,未兑付集资款共计380亿余元。有业内人士计算,"e租宝"投资人目前可以返还的比例也仅为3成左右。
公安及法律界人士指出,难赔付与针对性法律缺位不无关系。据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针对性法规条例只有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第十八条提出"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提出"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认为,《取缔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同时因《取缔办法》在非法集资界定、政策部门职责分工、法定授权、法律责任等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有时甚至成为制约工作开展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