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权原则。也称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主权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②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为条件;③归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④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或有关双边协定、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才发生应有的效力,或委托办理、或协助执行。
(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外国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诉讼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独立国家,我们既反对盲目排外,又反对过分妥协。
(三)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国际条约是国与国之间的约定,靠各成员国的信守得以实施。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如何将有关的国际条约适用于本国的刑事诉讼各国作法不一。我国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参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刑诉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外国人在一个国家参加刑事诉讼,使用受诉国的语言文字,是世界通用的一条准则。也是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内容之一。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个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要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如出现翻译等失误,必须以中文本的判决、裁定为准。
(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不能延长到外国的,一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干涉本国的司法事务。1981年10月20日我国司法部、外交部、外国专家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中确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因此,涉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