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边界,言论自由也不例外。言论自由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对于社会民主政治亦有重要的价值。所以,对于它的限制在目的、手段和均衡性的要求上更为严格。言论自由是个人的表达自由,言论自由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存在没有限度的言论自由,其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规制与保护的关系,使言论自由与其他法益处于比较好的平衡状态。
刑罚只是惩罚犯罪行为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时,才能动用刑罚。如果行为仅仅构成违法,还没有达到需动用刑罚的程度时,就不构成犯罪。这是刑法谦抑性和防止公权力滥用的学理体现。在解决言论自由应在何种限度内受到保障的问题时,或许可以引用比例原则来进行“调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根据在一定的环境下言论表达活动给现实秩序所造成危险的性质,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这一标准的核心是强调某一言论是否“实际有害”,即一种行为只有与犯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才能加以规制。这就是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比例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可以具体化为量刑基准的落实。对刑法中限制言论表达的规定进行具体适用时,要结合具体案例,判断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或现实损害是否确实发生,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对被侵害法益的救济是否已经适用并且无效。
在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应该进行严格解释,不但要考虑对网络诽谤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要求的不同,还要考究具体案件中适用刑法是否会对言论自由所体现的宪法理念造成限制,是否会对言论自由权的未来发展造成抑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