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刑九》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指出,《刑九》在网络犯罪量刑时加入单位主体,顺应了网络发展,因为很多犯罪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这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加强信息保护,保障网络安全。用户信息安全是其重要一环,因此我国用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重点保护。而这也是网络提供商和用户建立信任的基础。”王四新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及时调整经营模式,包括减少系统漏洞、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意外发生时及时补救等。”
此外,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第一次纳入刑法,具有重要意义。王四新表示,“刑法在4个方面进行入刑,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互联网+’时代,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网络发展的障碍,《刑九》为网络行为画好了底线,对保障国家网络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九)》施行,网络传谣、泄露个人信息正式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