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密切的人”进入刑事立法范畴,是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的。该修正案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犯罪化,使得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
刑修(七)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还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用“关系密切的人”这一词取代了中纪委《规定》中“特定关系人”一词。张心向认为,这个改变忽略了《规定》中作为“特定关系人”中兜底存在的“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的概念,有可能限缩《规定》的反腐意图。
被告人是否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除了一些简单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外,难有其他证据。“关系密切”因概念本身抽象、模糊,导致在实务上很难建构起一套客观、公正的判断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系密切的人”几乎等同于与国家工作人员“认识”的人,至于是不是“关系密切”,最终取决于法院怎么认定。
张心向教授和学生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上搜集到2009年1月至2015年7月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决的法律文书75份。统计发现,75起案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最大的犯罪主体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张心向进一步对53件犯罪主体为“关系密切的人”的案件做分析,将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细分发现,自称“朋友关系”最多,由此可见,所谓“关系密切”大多是基于利益上的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