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表示,代替考试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争规则,是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在量刑情节方面,检察官表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罚金。
两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也为她们做了辩护,称其均系初犯,且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庭审进行约5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再次开庭后,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王某能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亦可从轻处罚。
法院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王某、李某各自罚金2万元。
宣判后,法官对二被告人进行解释和训诫:要正确认识判决结果,虽然是单处罚金,但这不同于行政处罚的罚款,由此产生的犯罪记录,或许会对二人今后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必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要正确反省犯罪原因,剖析自己在价值观上出现的问题,反思为何会触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