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苏某某、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玛纳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苏某某、单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授意安排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纠集被告人单某某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予以量刑。且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在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行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玛纳斯县法院近日依法对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三被告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是要债“有理”就可以“不饶人”。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都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体由其本人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虽然非法拘禁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由于被告人往往本着要追回债务的目的,会伴以实施一定的暴力和胁迫行为,因此会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危险,同时危及社会的安定和谐。
本案中的王某因为债务纠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指使苏某、单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不惜将被害人带至无人的荒山,对孤立无援的被害人以挖坑活埋相威胁并伴以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践踏被害人人权时间长达四小时,试想若在这其中再有言语失和、激化矛盾,则后果更加不可控制。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承担责任。为他人担保时应当三思而后行,不要随意担保,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