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二审稿第八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和职责等。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订草案对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增加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职责。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红十字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人体器官捐献两项工作中的职责是有所区别的,建议将两者分开表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规定中的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原标题: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被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