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是统一的,也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教唆犯罪没有特定的统一的客体,其客体就是教唆犯罪所侵犯的客体。
2、客观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没有能力,年龄的限制,无论向谁传授犯罪方法罪都构成犯罪;教唆罪的本质则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对象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主体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罪则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教唆他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是有意识的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销售商与惯偷,他们不一定有共同的犯罪意识;教唆罪则是教唆的人故意教唆他人有自己一样的犯罪意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同伙。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关传授了多少中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教唆罪如果教唆别人犯不同的罪,则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
6、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只要是传授了他人犯罪的方法,就是犯罪既遂;教唆罪则是按被教唆的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定。
7、量刑原则的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的规定;教唆罪,则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