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证施治,即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治标更要治本。修复不足,或过度修复,都是不可取的,这就需要明确标准问题。
土壤污染治理专家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涉及多种行业标准,目前未形成"国标",应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标准。
一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是极其复杂的,不同污染物在不同的土质中吸附、转化、扩散、挥发过程等都不一样。"青岛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副院长王凯荣表示。
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李保国建议,尽快出台分区、分类、分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允许地方客观制定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其中,建议优先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区域土壤环境与健康保障的镉质量标准体系;重新修订土壤环境铅、镍质量标准,新建立铊、锑、钒等新型金属污染物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土壤修复评估标准。"目前有的农用地修复标准设置过高,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度修复情况,亟须纠正。"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周静表示。
在工业企业土壤的修复值方面,还没有统一标准。记者采访发现,实践中多是由甲方建设单位委托专家进行评审,根据污染状况和修复后的不同用途评定一个健康风险安全系数,倒推出具体的土壤污染极限值。
"用这一方法,评估采用的筛选因子和筛选值具有不确定性,将会导致修复值差别较大。业内人士建议,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适用于不同用地的修复标准体系,指导土壤修复工作开展。"山东省环保厅固废土壤处处长吴松民认为。
局部辨证施治,要与整体辨证施治相结合。专家认为,国家立法的同时,应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骆永明说,这有助于加强国家和地方对进入土壤的污水、废弃物、尾矿渣、肥料、农药和污泥等污染源的控制与使用管理,有助于加强对耕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矿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有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