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区别的三点: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结果是否符合意志】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是否考虑到避免结果】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最后,【明知的程度】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在此意义上说,盖然性说具有参考意义。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而所谓的放任,应当讲就是在“希望发生”和“希望不发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罪过形态。
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