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失行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变化,过失行为有可能向故意犯罪转化。比如,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有条件救助而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肇事行为属于过失行为,但整个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同理,在失火后,有条件扑灭而放任不管,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放火罪。
认定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转化的理论依据是:发生在前的过失行为属于先行行为,由于该先行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就有义务避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在有条件履行该义务的条件下不履行,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这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如果其放任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从主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判断,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
正确认定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应当注意把握的根本依据是看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或具备避免更严重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过失行为发生现场的环境、设备、距离医院的远近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实不具备避免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中是否具有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是个与责难根据有关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如同犯罪故意那样,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志也是过失这一罪过形式不可缺少的两个要素。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犯罪意识表现为应预见、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犯罪的意志在于疏忽大意。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情况下,犯罪意识表现为已经预见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犯罪意志在于轻信能够避免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未按社会的要求,重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且对行为及其后果持轻视态度,这种应重视能重视而予以轻视的心理态度,正是行为人的意志错误所在。可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样也具备犯罪意识与犯罪意志时,就说明行为人对待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受到刑法责难的心理态度,即具有罪过,而罪过就是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然而,在疏忽大意的罪过形式中,是否存在行为人对待其行为后果的心理态度这一问题上,英美刑法理论多持否定态度,且东欧国家的个别学者亦持异议。他们认为,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不存在实在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不存在行为人对待其行为的危害社会后果的心理态度,这些观点排除了玩忽大意过失的心理内容,难以符合罪过的获本理论,只要结合心理学研究的成果对其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比较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