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定义及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犯罪预备定义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形成了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准备”包括收集、购买、制造,以及非法获取等活动。“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为顺利进行犯罪活动,达到犯罪目的而创造条件的行为。从准备工具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第二款是关于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款包含两层意思:1.对预备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是一致的;2.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预备犯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但犯罪预备的预备情况,对实施犯罪,实现犯罪意图的作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本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应当注意划清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发生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而后者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后者的危害性要大于前者。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不同。注意划清二者的界限,有利于正确适用刑罚,正确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