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算不算犯罪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二、犯罪未遂判几年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这个行为具有侵害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而是行为人不能预料和阻止的,其行为人的犯罪恶意依然存在,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只是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不齐备。同时,犯罪未得逞也并不是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甚至有的危害结果还很严重。因此,犯罪未遂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刑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哪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十条但书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又由于我国刑法是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犯为例外。因此,对于距离既遂犯还有一定差距的未遂犯在处罚上,考虑到其危害程度比既遂较轻而给予较轻之于既遂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的是对哪些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的处罚。其实关键问题在于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可以”二字,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这“可以”二字实属授权性规范,它是授权于人民法院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权利,并不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对未遂犯进行处罚时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在对未遂犯科刑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照处罚既遂犯的原则进行处罚。从而就有效的解决了对哪些罪大恶极、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的处罚问题。但是,决不能因为要给被告人科以重刑,而改变其犯罪性质的认定。否则就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法律的不统一实施,削弱法律的庄严。
对于犯罪未遂的犯罪人,我国法律给予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各位请注意,法条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在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未遂犯是否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对犯罪未遂的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其特征是: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某种犯罪。这是犯罪分子在犯罪预备结束后的犯罪行为第二步的开始,如盗窃犯准备好了撬门销的工具,掌握了既定人的活动规律,上门撬锁,其犯罪分子具体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应从决定上门撬锁时开始,即已着手实施犯罪。
二、犯罪未达目的。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但未达到预期的盗窃目的。如盗窃犯在撬锁时,由于所准备的撬锁工具不好而未撬开锁,或者撬开锁后进入室内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可窃,或者是听见有人行走的脚步声而溜走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情况而未达到盗窃犯罪的目的。
三、未达犯罪目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里所说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外因”,是指不是由于犯罪分子自己的认识决定的原因,即主观因素,而是由于客观因素而使犯罪分子目的未达到,如盗窃犯在撬保险柜时因自动报警器报警落慌而逃等。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由于客观因素使犯罪分子不能达到所期望的目的,犯罪未遂并不因为犯罪分子的主观因素导致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是关于犯罪未遂算不算犯罪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