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实现了犯罪目的,为犯罪既遂,未实现犯罪目的则为犯罪未遂。
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为发生犯罪结果则为犯罪未遂。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在以上三种观点中,“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通说:
(一)“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在概念表述上不尽科学、合理。
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存在着体系上的差异。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上,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是“一人一罪既遂”的典型形态,只有犯罪既遂形态才是完全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其他犯罪形态都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修正了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的语境下,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大抵是正确的。但是,在中国刑法学上确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标准,却存在着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其言外之意就是犯罪未遂、中止、预备等未完成形态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把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当成了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但是,按照中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不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种观点显然是把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放在同一层次进行讨论,将犯罪成立与犯罪形态相混淆。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在认定犯罪既遂形态上并不优越于其他两种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