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犯罪既遂特征: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刑法当中并不是所有规定的罪名都是必须要完成这个犯罪行为才会被处罚的,因为有些犯罪在没有完成也就是未遂的情况下实际已经对相关利益造成了损害,区分既遂和未遂可能就是在量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完成犯罪活动的人性质更加恶劣而必须接受更严重的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