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甲、朱乙共谋对被害人淡某实施抢劫,2008年11月17日,二人持刀进入淡某的住所内,朱乙用胶带捆住淡某手脚,两人劫得人民币数百元、银行卡两张。在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由朱甲负责看守淡某,朱乙外出取钱。朱甲在朱乙告知密码准确后,随即将淡某杀死。朱乙则用淡某的银行卡取得部分钱款。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一般来说,各行为人因共同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构成民事共同侵权,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朱甲超出共谋范围的杀人行为所致,如果要求朱乙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甲持刀入户抢劫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朱乙持刀入户抢劫,犯抢劫罪。同时,淡某的死亡虽系由朱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但朱甲与朱乙事先共谋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朱乙亦积极用胶带捆住被害人的手脚、封住被害人的嘴以及翻找被害人的财物等行为,最终被害人也是在手脚被捆绑的情形下被朱甲杀害,据此判决朱甲、朱乙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