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职权,历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事权,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事权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土地管理职权的基本框架,即土地管理的宏观决策权属于中央和省级政府,比如规划审批权、总量控制权和征收征用权等,国家在土地管理上享有最终和最高的管理权、决定权。而土地管理的微观执行权属于地方,主要是市县政府,比如规划计划执行权、土地登记权、存量用地审批权和违法案件查处权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职权划分,具有一定的同构性。而且以往常常出现由于建设用地审批层级较高,带来审批周期长、审查环节多、审批效率低等问题,不利于重大项目及时落地。
"改革完善用地审批制度,适度下放审批权,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有力拉动内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李炜说,此次放权既有授权方式,也有委托方式。
从授权方式看,《决定》明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同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放相应的建设用地预审权。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还是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今后都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委托方式看,《决定》提出,委托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八个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委托8个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相应的建设用地预审权。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务院仍然保留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以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审批权。李炜解释,"由于全国80%耕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且重大项目多数需要占用耕地35公顷或者总用地70公顷以上,因此为了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国务院决定将这部分审批权以试点的方式委托部分省份。首批试点以用地需求旺盛、土地管理工作基础扎实的直辖市和长三角、珠三角等相关省份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