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过失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在过失心态的支配下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1997年)第25条第2款已经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2)故意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与故意犯罪者存在着协同的行为,但是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尽管这种协同行为具有行为的共同性,但是由于主观上缺乏意思联络,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3)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过失犯罪,由于两者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4)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属于原先的共同犯罪。
(5)同时实施故意内容不同的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以故意心态实施着协同的侵害行为,但是这种故意心态的性质内容并不一致而缺乏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6)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是指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并不存在共同谋议,而是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给予窝藏、包庇,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这种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与他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反之,假如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与他人共同谋议,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给予窝藏、包庇,则这种事先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与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