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不仅存在于单独犯罪之中,而且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各共犯在主观上都具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各共犯的罪过和行为构成一个整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共同犯罪实行犯未遂问题的复杂性。对这一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对结果犯而言,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志,例如盗窃、故意杀人等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共同实行犯中,所有共犯的行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共犯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中,并且都是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原因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结果由于全体共同实行犯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时,那么所有共同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未遂;如果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因为其中一个或几个人自动中止犯罪所致,则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余共同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如果犯罪结果是其中一人或几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其他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并未造成犯罪结果,那么全体共同实行犯均应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能对后者以未遂论处。
对实行犯而言,是以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志,例如脱逃、强奸等犯罪。在这类犯罪里,各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因此,共同实行犯中各共犯在既遂或未遂上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一个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并不能代表其他实行犯也是既遂或未遂,每个实行犯都只有在自己的行为直接完成了犯罪并且具备犯罪既遂构成要件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在这类犯罪里,不但全体共同实行犯有可能都构成既遂或未遂,而且也可能出现未遂与中止并存,以及未遂和既遂并存的情况。上述两类犯罪中共同实行犯的未遂问题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这两类犯罪既遂与未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对各共同实行犯的要求不同。在第一类犯罪里,整个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就是一种犯罪结果的出现,数人的实行行为或其中一人的实行行为都可以直接造成该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只要处于整体行为有机体中的任何一个实行犯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整个犯罪就构成既遂,共同实行犯均应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在第二类犯罪里,犯罪既遂所要求的是每个共同实行犯均完成其实行行为,各个实行犯只能完成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能代替他人完成犯罪,各个实行犯的行为具有不可代替性。因此,犯罪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意志以外的原因,往往又会阻止某些实行犯不能完成犯罪,这样就会出现既遂未遂并存一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