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杀害相威胁,这里的杀害对象既可以是被胁迫者本人,也可以是被胁迫者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如果不参加犯罪,就会当场被杀死。有时,胁迫者甚至先杀死一个人,以此来胁迫其他人参与犯罪。这种胁迫程度比较严重,如果被胁迫者违心地屈从于胁迫者的淫威而实施了犯罪,可宽恕性大,一般可以免除处罚。[11]在我国刑法中,因被杀害的胁迫而参与犯罪是不能阻却刑事责任的,因为行为人的意志虽然受到了抑制,但并没有完全丧失。被胁迫的人之所以违心屈从胁迫者参加了犯罪,也正是经过了利弊权衡以后做出的决定。这一决定本身就表明被迫人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意志自由的,对其认定为犯罪是应该的。但在通常的情况下对这种生命胁迫予以免除处罚是合适的。
以上情况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已有涉及,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0条明文划分了“身体受到强制”和“心理受到强制”两种情况,对于前者,如果行为人因受到强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并造成法益损害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而对于后者,即因心理受到强制对法益造成损害的,刑法规定按照第39条紧急避险的情况来处理,如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则不构成犯罪;如果避险过当,则“只有在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应就避险过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