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登峰介绍,2013年6月,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这一次发布的《办法》是对13年《办法》的全面修订。
《办法》一共7章49条,和旧的《办法》相比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除总则和附则以外,其余是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5章。"
肖登峰介绍,《办法》为与民法总则、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明确把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以进一步压实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问题。
《办法》强化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
肖登峰强调,《办法》增加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在服务规范方面,《办法》也做了调整,主要明确了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要求。如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主要对养老机构的内部工作机制进行规范。如强调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工作,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内容。
此外,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对事中监督检查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完善。如强化民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同时,针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明确民政部门防范、监测和预警职责。
《办法》还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行为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