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前两次鉴定出现不同结果,侦查机关2011年1月6日再次委托鉴定。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备受审能力。
受审时,王一直面无表情,回答时声音很轻,语速很慢。
“我没有异议,我认罪,我确实杀了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他说。
他平静地说:“因为我脑子有问题。脑子里面反复有个声音,很大声在说话,你是要做皇帝的,你是真命天子,谁对你不礼貌,你就杀了谁……”
整个审问过程,王对答流利连贯。他说,本来自己在温岭当体育老师。2009年7月发现自己得了精神病,于是跟学校请假,来杭州看病。2010年2月起,病情加重,他买了西瓜刀随身带着,决定谁不尊重他,就要把谁砍死。
他觉得休闲店很安全,进到店里,卷闸门就会关上,所以才去找小姐玩,可是发现小姐的态度都很差,不尊重他,所以就想砍了她们。
“2010年7月开始,我到浙二看病,每个月去一次,医生说我有社交恐惧症、精神病、抑郁症。而且听说我二伯的女儿也有精神病,可我觉得我没有病。”说到这里,他突然哽咽:“我杀人了,应该受到处罚。”
检察官出具大量证据: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查获刀具等,证实王杀死19岁女孩后,用大量水冲洗现场、拖地。之后镇定离开,他先去服装店买衣服,更换服装,把作案的西瓜刀扔到河里,接着又去了古墩路的一家理发店,把平头理成光头。另外的两起案件中,他也是砍完人就把刀丢弃在隐蔽的地点。
案发后,王能一一正确指认买刀、买服装、扔刀、理发的现场,而且他的口供一直很稳定。王说,之所以杀完人后要做一系列事情,就是因为知道路上有很多监控,他想逃避监控。
检察机关认为,从王的作案准备、作案后的表现来看,他对其行为的认知非常清晰,作案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而且从庭审表现来看,他在思维逻辑、言语表达上都是清晰的,应认定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王的律师提出异议,他认为王作案时,可能正在发病期,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律师当庭要求法院对王再次进行精神病鉴定。
王说,他没有什么好辩解。“我觉得我没有病。只能说那个女孩命不好,我早就准备杀人了,恰巧碰到她而已。”
女孩母亲失声痛哭,愤怒地站起来,指着王哭喊:“你还有没有人性?杀了人还说我女儿命不好……”
女孩母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及其父母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63万元。
王冷笑一声,转过脸,朝女孩妈妈看了一眼,缓缓说:“如果你提出的赔偿要求合理也就算了,我愿意赔。可你现在提出的金额这么高,我不想赔了,一分钱不想赔,反正也要坐那么多年牢。还跟我要误工费?小姐有什么误工费?我本来工资卡里还有两三万,股票账户里也有十多万的,现在我不想赔了。”
王的父母也说,家里没钱,要赔钱的话,拿王的钱赔好了,他们没有能力再赔偿。
法官宣布,不再重新组织精神鉴定,也不再进行民事调解,本案择日宣判。
走出法庭,女孩母亲拉着我的手,哭了很久。她把女孩的照片拿出来:“你看我闺女,长得多好看啊。”照片上,女孩厚厚的刘海,马尾辫,笑得很甜很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