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就在林长春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时,他被告知,案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检察院可能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书》,决定重新起诉。
林长春倍感悲哀。为申请国家赔偿奔波了6年,最后竟是这么一个结果。“我只是想得到我该得的国家赔偿,为什么这么难啊?”林长春认为,此案早在2005年就已决定不起诉,现在突然又说案件有了变化,“是因为不满我提出国家赔偿而对我进行威胁”。
近日,记者致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张主任告诉记者,此赔偿申请他们已经受理,但从黑河市检察院方面反馈的消息是,此案有了新的变化,所依据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的修正建议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也明确向记者表示,此案“有了新的变化”,问及具体情况,对方表示不便透露。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上述规定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但这一规范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不明确,怎样算符合起诉条件?公诉后如仍存在证据不足该怎么办?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危害,对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法律人士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规定公诉时效,这样可以使公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查究犯罪,既防止打击不力,又防止案件悬而未决,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