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下午,对“被精神病”者何锦荣起诉广州市脑科医院侵犯人格权一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表示,脑科医院片面听信何锦荣前妻言论,而不采纳何锦荣母亲、兄弟姐妹反映的何锦荣无病的信息,30天强制治疗过程,存在诊疗失误。法院判处广州脑科医院向何锦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夜半被绑送院
广州人何锦荣原来是一个拥有多家公司的民营企业家,有豪宅3处。他表示自己身心一向健康,精神上更无任何疾病。何锦荣生意越做越好,身边的女孩也越来越多,后来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2005年12月20日晚上,何锦荣与妻子发生了口角,深夜妻子带着两个陌生人冲进家门,将何锦荣用“约束带”绑起来,送到了广州市脑科医院, 与5个精神病人一起,被关在重病关押区30天。何锦荣母亲、兄弟等人去医院申诉何锦荣没病,医院仍没有放何锦荣出来。
住院期间,何锦荣被医生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何锦荣称医院对其强制性灌药。医院表示“经过治疗,何锦荣妄想逐渐消失、情绪平稳、自制力部分恢复,病情明显好转”。2006年1月20日,何锦荣终于被允许由母亲和哥哥接出院。他住院后,公司经营停滞,损失惨重。其中两家公司倒闭。回家后又发现家中所有现金、金银项链、古董和值钱的家具等都被一扫而光。
出院后何锦荣开始状告广州脑科医院乱收治,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何锦荣要求广州脑科医院赔偿他50万元精神抚慰金和50万元的财产损失,同时在《羊城晚报》为其恢复名誉。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因事实不清又被广州中院发回重审后,2009年在广州荔湾区法院重审第四次开庭。法院指定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为他做司法鉴定,法医学会鉴定意见称,“何锦荣精神状态正常 ,其于2005年12月21日被广州脑科医院收治入院时亦无重性精神疾病。”
11月18日,广州荔湾区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宣判。荔湾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会遇到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怪异、精神异常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家属强烈要求将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治,医院是没有理由拒绝的。广州脑科医院有护送病人入院“一条龙”服务的规定。在医院接到何锦荣当时妻子来电称原告出现精神异常、有暴力行为的情况下,立即派出“一条龙”服务人员前往,并征询了何锦荣妻子、儿子两人意见,没有再征询何锦荣其他家属意见,用“约束带”将何锦荣绑缚至医院。“处理是恰当的。”荔湾法院法官认为。
不过,法官认为医院在将何锦荣强制送进医院后,仅仅听信何锦荣前妻一面之言,没有听其他家属意见,强制给何锦荣进行“精神病治疗”,诊疗过程是错误的。
“被告(广州脑科医院)对原告(何锦荣)的病史采集主要依据的是第三人(何锦荣前妻)提供的主诉,”法官在法庭上说,“但是,在原告住院期间,原告的母亲、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多次向被告反映原告并无精神疾病等情况,要求让原告出院,虽然引起了被告的重视,但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补充、核实病史。”
主审法官表示,广州脑科医院在给何锦荣的诊疗过程中,“确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职责,应认定在诊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原告被强制住院30天,致原告精神损害,已构成对原告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因侵权致原告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不过,法院认为,何锦荣要求医院精神损失赔偿数额50万元过高,酌情确定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万元。对于何锦荣要求脑科医院在报纸上为其恢复名誉,法院没有支持。何锦荣还需要承担20000元的鉴定费和14160元的案件受理费。
何锦荣:要为名誉继续上诉
在法官宣读完判决后,脑科医院的代理律师笑了笑。而何锦荣和律师则立即提出自己一方的意见:对法院认为的“脑科医院强制收治何锦荣期间,诸多医疗行为并没有危害何锦荣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没有破坏何锦荣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未受到侵害”,何锦荣及其律师表示法院在“歪曲事实”。
“医院强制让吃各种精神药物,还不算损害我当事人的健康?难道一定要搞残何锦荣、让他伤亡才能算嘛?脑科医院人员当初在何锦荣家中,强制绑走他,鼻子打出血,铁丝绑住手指,牙齿被打松,难道不是身体损害?我们起诉时,要求法院判定脑科医院是否侵权,何锦荣是否有精神病,判决书都不敢提。”何锦荣代理律师、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建东在法官宣判后说,3万块钱纯粹是法院安抚何锦荣,何锦荣为恢复自己名誉会继续上诉。
而对于宣判,脑科医院代理律师则简单表示,“我认为宣判后,判决就结束了,一审已经结束。”脑科医院没有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