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15日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让减刑、假释从考核、提请、审理到裁定,每一个环节都有一双“法眼”盯住,防止高墙内的司法腐败。
针对社会诟病的减刑、假释审理过程不公开问题,《细则》细化、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内容。明确规定了案件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到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督,每一环节应当如何操作。包括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5日内上网公示,裁判结果上网公示、生效裁定书全部上网等一系列公开程序。并特别规定了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以增加案件的对抗性,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细则》要求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从形式审查回归为实质审理。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广东是在押犯大省,在押犯数量占全国的十二分之一,罪犯服刑成本高。《细则》从广东实际情况出发,依法扩大假释适用,对真正悔罪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促进其回归社会。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依法适宜假释的,应优先适用假释。对过失罪犯、中止罪犯、胁从罪犯及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被判处刑罚等主观犯罪恶性较轻的罪犯,可依法优先适用假释。
为破解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细则》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同时明确了不以罪犯缴纳罚金数额大小作为考量减刑、假释条件和减刑幅度的依据,以是否积极履行为衡量标准。对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松林认为,《细则》针对广东实际,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检察监督进行了细化规定,引入了上网公示,公示异议人申请出庭、陪审员参与庭审等社会公众监督方式,打破了原有审理模式的封闭性,有利于防止减刑、假释案件的暗箱操作,对于政法机关在实际操作层面形成相互监督的格局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