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对法院判处的一起涉财刑事案件进行监督时,发现闫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而罚金在判决后一直未上缴。针对此案件他们及时下发检察建议进行纠正,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将罚金收回,并上缴财政。
“这一成果应归功于我们建立的监督机制。”该院副检察长邓文告诉记者,今年4月,该院出台了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移交备案机制,规定判决后法院应将包括单处财产刑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及时交检察院备案,执行完毕的也要将执结通知书交检察院备案。执行的过程中发生比较重要的情况,比如可能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的,也应随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交检察院。
按照有关规定,罚金的执行时限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没收财产是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所以执行时限只是就罚金刑的执行而言的。对此,他们制定了执行时限机制。这项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应根据法院移交的法律文书掌握执行时限,超过执行时限的,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纠正。
在机制制定中,该院还充分考虑到了被执行人自身权益的维护问题,建立了控告申诉的处理机制。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时,可向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应就此展开调查。截至目前,该院通过加强对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工作,已促使4名服刑人员缴纳罚金6万元。
(原标题:大庆萨尔图:加强监督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