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解析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5000元”是本罪诈骗数额的起点。
2、所谓伪造,是指依照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厚面、颜色、形状,采用各种方法制作假证券冒充真有价证券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在真有价证券基础上,采用挖补、剪贴、涂改等力法。增大票面面额的行为。
(三)本罪的构成 ,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在明知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情况下,仍然用以骗取公私财物。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但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照刑法第197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名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为一般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有价证券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侦查。
2.本罪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活动;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惩罚的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行为,而本罪惩罚的是使用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进行的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