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施某某(已判刑)因赌债纠纷,而对被害人李某怀恨在心。为泄愤,被告人施某某于2007年7月12日零时许,纠集孙某某(已判刑)、纪某某(另处)、王甲等人,携带自制长矛及砍刀至本市宝山区大场镇洛河桥浜南某号安徽兄弟饭店门口找到李某。王甲等人使用砍刀、长矛先后砍刺李某及与李在一起的毛甲,随后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戳刺左胸部等处刺破左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体检验报告》、证人徐某某、孙某某、毛甲、余某某、王乙等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甲辩解只递了工具,没有分发,也没有用长矛刺戳被害人。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王系初犯,受施某某纠集,地位作用逊于施。被害人致命一刀是谁加害的,目前没有确实证据判定。建议对王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施某某与李某在赌债问题上有矛盾。2007年7月11日晚,李某约施某某在本市宝山区大场镇洛河桥附近商谈此事。后李某与毛甲等在洛河桥浜南某号安徽兄弟饭店门口。12日零时许,施某某纠集孙某某、纪某某和被告人王甲,孙某某又纠集徐某某,携带自制长矛及砍刀,至洛河桥浜南某号安徽兄弟饭店门口,由施某某、纪某某、徐某某、王甲分别持自制长矛,施某某持砍刀,先后对李某、毛甲进行刺砍,致被害人李某因被他人用锐器戳刺左胸部等处刺破左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7月11日晚,孙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并叫徐一起去拿钱。徐就跟他乘坐一辆等在沪太路上的小面包车一起去。孔某某驾车,副驾驶坐的是施某某,后面坐的是纪某某、孙某某,王甲在最后面。车子由施某某指挥开到乾溪新村里面停下,施说是车子停到里面静一点。下车时,王甲给徐某某钢管,徐某某明白是去打架了。当时施某某拿着刀,第一个下车,徐某某两手各抓一根钢管,其中一根的一头没焊尖刀,纪某某、孙某某、王甲也都拿的和徐某某一样的钢管。五个人(孔某某没有来,他一个人坐在车上)在施某某带领下,朝宝山大场洛河桥那里跑。跑过桥,孙某某第一个上去打李某,将李某打倒后,纪某某和施某某围上去打。纪某某用棍向下“刷”的,王甲举管向下戳了李某,逃走时,王甲说他刺到李某的下面去了。
2、涉案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7月11日22时许,施某某打电话给孙某某让孙马上赶到本市沪太路靠近龙潭小区对面的苑景宾馆,说他在那里有点事情等孙。23时许,施又打电话来催促孙快点去苑景宾馆,之后孙某某马上过去。孙某某回到龙潭小区的住地,叫上龙潭小区里开棋牌室的徐某某一起至苑景宾馆门口。当时见孔某某平时驾驶的车牌号皖PA32XX的白色长安面包车,施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还有纪某某、王甲。王甲蹲在最后一排,在安装用自来水管做的长矛,有好几根。又听到施某某打电话给别人问“那个人还在吗?”对方说:“还在,你们现在还来得及。”在车上施某某讲李某在他赌场里赌博,很嚣张,叫孙某某等人等会看到他就用刀砍他。后车子由孔某某驾驶,沿沪太路向北行驶,途中孔问施某某车子往哪里开,施让孔把车沿小区里的小路开进去,别让被砍的人发现了。孔把车停在洛河桥后面场联路西侧一小区里,先隐蔽起来。施某某从车后拿了把砍刀,纪某某、王甲、孙某某、徐某某手持铁水管制的长矛,到了洛河桥路边一小饭店门口。李某和毛甲坐在饭店门口,背对着孙某某等人。孙第一个用长矛砍在李小腿上,李坐的凳子也被砍倒了,整个人倒在地上,之后,施某某、纪某某、王甲都用手中的长矛、砍刀对李某一通乱砍。王甲见李某拿手机求助,又用长矛对着他身体刺了两下。砍好李某后,施某某指着一旁的毛甲讲:“就是你小子挑的事情!”孙用手先掐住毛甲的喉咙,其他人一拥而上,又用手中刀具乱砍毛甲,毛被打倒在地,孙某某等人离开案发地。砍好后,施某某说李某欠他的钱,且承认他用刀砍在李某背部。
3、证人毛甲证言证实,毛以前帮施某某看护赌场。2007年3月份毛因赌博被拘留10天,之后和施分开。2007年7月11日23时许,李某打电话给毛说,纪某某告诉李,施某某要“抽他筋、剥他皮”,因为李某在施的赌场里输了三十多万,还有一万四千元没有还。李已联系好施某某,让毛到洛河桥一小店门口,如果施要教训李,毛可协调一下。次日零时30分许,李某和毛甲在小店买了盐汽水,没喝两口,施某某等人就来了。李面对小店,背对来的人。孙某某拿一把钢管上焊着的长刀对着李的背部近腰处捅了一刀,李被刺后倒在地,随后施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纪某某、王甲都上去持刀对李猛砍。砍完之后,施某某对李某说:“谁让你这么嚣张。”紧接着五个人又砍毛甲。砍完后跑了。
毛甲从四组每组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王甲及其他行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