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时间、案件立案及侦破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案发地点及现场的客观情况。
3.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刘翠英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大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的事实。
4.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了上诉人晋某某衣服、户口簿、身份证、手机充电器等物。
5.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枕巾、床单及毛巾上的红色斑迹以及上诉人晋宗岐裤子上两处红色斑迹均检见人血,上述血迹系被害人刘翠英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 9999%。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上诉人晋某某辨认惠农区一矿单身楼1号楼19号住房是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现场。
7.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7月14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晋某某抓获的事实。
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通知书,证明2002年12月30日,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石嘴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2月19日被释放的事实。
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现场散落在地面上的一个打火机、一盒金丝猴香烟、一只女式布鞋均为被害人刘翠英生前所用残损的红色水桶盖在案发前已残损。
10.证人晋宗云(晋某某的姐姐)的证言证实以下事实(1)2009年7月14日8时许,其将母亲刘翠英房门用钥匙打开,看见母亲刘翠英在床上躺着,已经死亡。(2) 2009年7月13日19时许,母亲刘翠英说晋某某把他找的对象领到母亲的房子,让母亲刘翠英照顾没同意。(3)其不希望晋某某判死刑。
12.证人周林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14日凌晨2点30分左右,其上厕所时看到一个中年男子,用脸盆往厕所水房地上倒水,倒完水中年男子就走了,又过了五六分钟,这个男子又端着脸盆去厕所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