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不得以贬损他人提高自己、虚假承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2 )曾任法官的执业人员,不得在离任不满2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
( 6 )不得明知当事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服务;
( 7 )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限,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 8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9 )不得违反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10 )不得在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
( 12 )不得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行政裁定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行政执业人员,不得向以上人员请客送礼;
( 13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向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
( 14 )不得收取对方当事人、利益关系人的财物,不得与上述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15 )不得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17 )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故意协助当事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18 )不得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指使当事人向其行贿。
违反以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执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查看、开除等纪律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交由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