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人脸识别装置监测住宅周边是否侵害邻居隐私权?父母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该怎么处理?微信群里"说坏话"到何种程度构成名誉侵权?鈥︹�Χ哉庑┫质抵谐3鱿值纳婕扒趾θ烁袢ǖ娜鹊阄侍猓罡呷嗣穹ㄔ悍⒉济穹ǖ浒洳己笕烁袢ㄋ痉ū;さ湫兔袷掳咐枰允兔鳎浞址⒒铀痉ú门械慕逃⑵兰邸⒅敢⑹痉豆δ堋�
此次发布的9个典型案例包括: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修理小区大门,动用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的言论,被告吴某接着发表"物业没钱修?太黑心了"等类似言论。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本案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在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中,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 人民日报 》( 2022年04月13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