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易受刑事追究,与我国立法上对律师权利保护不充分有直接的联系。首先,从现行的《律师法》来看,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其次,《刑法》第306条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律师极易可能因法律对“帮助”“引诱”无明确的规定而无端地受追究刑事责任的威胁。尤其是该规定把律师作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是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一种歧视,使人产生律师更容易犯伪证罪的嫌疑。再次,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定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对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缺少制裁。这些也影响到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