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类十五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又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从以上规定可看出,一方面要求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定案,同时又要求犯罪事实清楚应当开庭审判,这里的犯罪事实清楚应该是在开庭以前确定的,而犯罪事实是否清楚,从诉讼理论及证据法上讲应当是只有经过开庭质证方能确定,如果犯罪事实已经清楚也就没有必要再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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