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黄**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私自兑购成港币8.22亿余元。
辩方认为,被指控的8亿元人民币属于黄**个人所有,其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检方指控,2007年和2008年,黄**在得知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消息后,利用掌握的内幕消息,连同妻子杜鹃、中关村科技发展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开设80多个股票账户,由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逾13亿元,涉嫌内幕交易罪。
辩方认为,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有待商榷。内幕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利用炒作中关村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内幕交易的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此罪的,责任人将最高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因此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事关黄**量刑的轻重,这成为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的焦点。
检方指控,黄**旗下的国美电器、鹏润地产等企业曾分别向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原处长孙**等人行贿450余万元,涉嫌单位行贿罪。
对此指控,之前国美曾发表声明指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国美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这样的声明是否会导致黄**被认定为个人行贿?国美律师与黄**律师如何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协调?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毕竟单位犯罪对责任人的最高刑期是5年,而个人行贿最高刑则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