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列举了和上述规定相同的八种“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该条同样规定,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列举了八项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该条同时规定: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从上述几个具体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第二类自诉案件采取的态度是“自诉优先,公诉干预”的原则。
引用法条
[2]《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