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构成犯罪的人,在被送到刑场或监狱前,必经刑事侦查、逮捕、公诉、审判等程序,而刑事侦查是惩治犯罪的第一道关口。这只刑事侦查之“手”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呢?
无疑,从一些冤案可见,刑事侦查程序可能让一个本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逃脱刑事惩罚,也可能让一个并未实施犯罪的人被冤枉,从而被非法剥夺生命或自由。然而,刑事侦查这只“手”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自从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那刻起,他到底受到了什么样的对待,只有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知道。但嫌疑人与外界隔绝,即使有话要说,也是徒劳。那么,这只刑事侦查之“手”就可能为所欲为,谁能监管、制止其越界行为?
法律赋予了一些机构和人员公权力,但是,公权力也并非无限制。也就是说,刑事侦查人员可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但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其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不容任何人侵害。简单地说,刑侦人员有限制自由、讯问嫌疑人的权力,但是,没有殴打、辱骂等折磨嫌疑人的权力。
然而,正因刑事侦查是在秘密进行的,且相关制约机制并不完善,现有的制约机制也未严格执行,于是,刑侦人员的越界行为就在所难免。刑事上的冤案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无论是冤案的成因,都足以说明,刑事侦查之“手”真的该严管了,否则,冤案还会继续。
本来,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可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侦行为,但是,检察机关的职务侦查程序,又由谁来监督呢?让其自己监督自己,既不符合规则,也难以服众,更难实施。因此,应有一个独立的机构监管刑侦程序。当然,这恐怕不现实。不过,法院也可管住刑侦这只“手”。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裁判,在刑事审判程序,法院应该保持中立,不能因为刑侦机关同属公权力,就偏袒其而歧视刑事被告人。对声称受到非法对待的刑事被告人,必须责令刑侦机关出示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于是,摄像头录制的音像资料、律师在场等证据,就成为证明刑侦机关清白的“证人”。同时,也是管住刑侦程序的那只“手”。
当然,能管住刑侦程序之“手”的,还有国家权力机关、政协、舆论等,这就需要他们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力或权利,同时,一定别限制舆论之“手”,只要其并未逾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边界,其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不容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