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据此,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短刑犯均在看守所内服刑。留所服刑的这部分短刑期罪犯,在所内除了接受教育,改造思想外,还要参加看守所组织的一些轻微的生产劳动。特别是在当前财政拨款尚不足保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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