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判决、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此处之再审判决、裁定,即前文所述的“民再”字案件。
2、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3、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十类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等十一种类型,《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可申请再审,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的其他九类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