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或法律扶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或司法机关给予减免诉讼费用,以保障其实现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一,在农村,许多弱势群体存在着文化程度低,新知识接受能力差,法律自卫意识弱,法盲率也较高等特点,造成了依赖领导办事而不去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观念。
第二,中国的农村社会现代化程度还不发达,法制现代化也刚刚起步,而法律援助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必将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肯定法律援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农村中法律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来缚法律援助的进程。表现在大部分人安分守已,逆来顺受的思想。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当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自已如何去做,采取怎样的方法,以致被动的去忍受,去接受。不采取主动措施去维护自已的权益,般都忍气吞声。
第三,农村中许多人害怕去打官司,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侵受侵害是自已的无能,一般采取过激的方法去硬碰硬,甚至去犯法,或者顺从的任事情发展下去。因此,维护那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的让他们从束缚的思想中走出来,大胆的去维权,应是当前在农村法律援助解决的问题。
在农村,人们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要主动采取不推,不拖,不躲,不压等种种做法,重视弱势群体的存在,减少因法律知识缺乏所导致的无法律规则的上访,信访。要采取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在村,屯设地点,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解答一些法律问题要他们真正懂得农村生活中的平衡理念,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应以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使群众拥有获悉某些法律问题和资料信息的知情权。
只有制度的安排,文化理念跟现代文明同步,才能真正地使群众知道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心灵,才能把真实的,具体的农村中存在的弱势均力敌群体真正的当人看。
第一,农村法律援助要以公开和公正的理念。依法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接待工作。法制化最突出的特点是明确性和公开性。而法律援助也应有明确性和公开性,即应当体现在实体,也应体现在程度上。
第二,律援助体现在实体就是涉及符合法律援助的公民应当在过程中及时得到公开,让普通老百姓知晓(要求不公开的除外)而且要耐心指导,让群众明白我们法律援助怎样尽心尽责的帮助被援助的公民,就会使群众产生一种平等性。在心理上也拉近了距离。能够使群众在咨询时至咨询之前,就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从而自觉对号入座。
法律援助体现在程序方面,法律援助办理的程序方法和期限,应以相对固定的形式加以明确并公之于众,同时必须做到言而有信。例如:法律援助设立的接待室,公开张贴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条例。当来访者或援助者一走进接待室就能够了解自己的事情通过什么途径和环节,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这种程序上的公开性,使整个法律援助过程完全处于透明的状态,容易得到群众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一,根据农村群众具有依赖性的特点,有的放矢进行法律援助,减少盲目性和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解释的工作量,便于有效地解决问题。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法律援助条例,并且在设点的村,屯的宣传栏上定期宣传,请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讲座扩大宣传。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全社会共同行动,齐抓共营,使群众认识到,法律援助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服务于民。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群众的最大利益。
第二,向农村群众宣传所有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的满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又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种诉讼费用时,有法律援助的帮助。
第一,设立农村的法律援助,重视农村及农村中存在的弱势群体,使他们明白即使自已经济困难也有权利维护自已的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第二.结合当地政策,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不让法律援助虚设,实行应允许新闻采访,报道扩大影响力。真正的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树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援助,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
第三.需政府支持。努力提高群众认识,有处于经费的解决,协调处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在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在各个方面都将有着重大意义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