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当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他们一般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确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民事赔偿责任。但在该类案件执行中常常发生被监护人成年了,并且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对此如何执行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是继续按照原法律文书执行,被执行人为监护人;二是当时的侵权行为是被监护人实施的,现在被监护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了,应当裁定变更被监护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三是追加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被监护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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