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也叫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它包括:
(1)、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还应提交有监护权资格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注:应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或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3)、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合同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文书;有关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或证人名单,其他相关的材料);
(4)、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此前,各法律援助站必须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5)、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6)、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援助案件、受援人必须与援助中心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7)、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所需法律援助形式,授权事项和范围、期限等等,并在授权书上签名或盖章。